11月25日“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”這天,最高檢開了場新聞發布會,直接把未婚同居的小伙伴們關心的事說透了——只要倆人有穩定的共同生活事實,就算沒領結婚證,也會被認定成“家庭成員”,而且精神虐待現在也算家暴了。
之前好多人同居時受了委屈,比如被長期PUA、辱罵,想維權卻因為“不是夫妻”被擋在門外。現在不一樣了,像馬某某案里,他和女友同居一年、見過家長,還總用言語貶低對方,最后導致女友自殺,法院就按虐待罪判了他三年多。這放以前,可能都沒法認定是家暴。
不過大家別慌,這新規不是讓同居和結婚畫等號。有人擔心“那分手時財產會不會被分走”,其實完全不用。法律說了,這規定只管家暴的事,同居時的財產還是按“誰出錢算誰的”來分,跟夫妻共同財產不一樣。還有人怕“家暴會不會比故意傷害罪判得輕”,也想多了,要是家暴把人傷得重,該按故意傷害罪判重刑還是會判,近五年就有500多個家暴者被判了無期以上。
對咱們普通人來說,這新規其實是個“安全墊”。要是在穩定同居里遇到暴力,不管是身體上的還是精神上的,都能像已婚夫妻一樣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,警察也不會再以“情侶糾紛”為由不管。當然,短期合租或者隨便搭伙的不算,得是那種像一家人一樣長期過的才算。
說到底,這規矩不是催大家不結婚,而是讓認真過日子的人多份保障。以后再遇到同居里的糟心事,別忍,留好聊天記錄、租房合同這些證據,法律能給你撐腰。